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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六姐妹”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更新时间:2018-12-14点击数:文字大小:

  因为商标相近,临沂的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和蒙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已经持续了多年。

  记者获悉,2018年10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就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传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六姐妹”商标权之争,最终以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胜出。

  1998年,蒙阴县的吴某成立制作煎饼的食品厂。在征得了六姐妹本人及家人的同意后,决定用“六姐妹”作为企业名称和煎饼的商标。当年健在的“沂蒙六姐妹”中的张玉梅、伊淑英、伊廷珍、冀贞兰、杨桂英亲自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吴某实用“六姐妹”注册商标。2000年5月份,国家商标局正式批准了吴某申请的“六姐妹”商标;2000年7月份,六姐妹食品厂也正式改为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份,同为蒙阴人王某某对“六姐妹”系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先后申请了“六姐妹”“六姐妹支前”“孟良崮六姐妹”等商标。

  据了解,吴某的沂蒙六姐妹食品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六姐妹”商标是在2000年注册,一直使用至今。其中“六姐妹”牌煎饼曾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老字号”,被省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全省执行的地方性标准,在当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王某某对“六姐妹”系列商标进行抢注,与吴某的食品公司并存使用,产品及包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混乱。

  2015年8月3日,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东蒙企业集团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蒙阴边家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去“关于王某某恶意抢注商标”的联合声明,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依法做出维护上述三家权益的裁定,王某某不服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抢注的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将国家工商总局及商评委的裁决及一审判决都撤销了,让商评委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7年4月12日,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部分支持了申请人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的请求,裁定争议商标在“八宝饭、煎饼、饺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对此王某某不服这一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然而,王某某不服判决,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10月3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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